云南志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4民终6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9月1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爱琼,云南李世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红塔区州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6月2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原审第三人:云南志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环山北路永兴综合用房七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滇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云南志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2018)云0402民初4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5月31日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904元,减半收取1452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东
审判员*惠
审判员方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