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溪百科实业有限公司、本溪华厦(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5执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本溪百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西胜街三江锦绣家园A座3单元4-8层。

法定代表人:田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岩,辽宁湘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本溪华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地工路22-1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本溪华厦(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所负责人。

被执行人:本溪市腾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地工路22-1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本溪华厦(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所负责人。

被执行人:本溪市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溪湖区柳塘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本溪市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执行本溪百科实业有限公司与本溪华厦(集团)有限公司、本溪市腾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溪市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溪仲裁委员会(2020)本仲裁字第328号裁决书,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本溪华厦(集团)有限公司、本溪市腾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溪市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在网络平台对被执行人本溪华厦(集团)有限公司、本溪市腾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溪市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总对总查控,被执行人本溪华厦(集团)有限公司、本溪市腾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可供执行银行存款,虽然被执行人本溪市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有存款,但申请执行人本溪百科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本溪市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被执行人本溪市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本溪华厦(集团)有限公司、本溪市腾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车辆已达到报废标准。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本溪华厦(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本溪市明山区卧龙镇大阳村(燕东小镇)财产,但申请执行人本溪百科实业有限公司不申请评估、拍卖。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唤,并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本溪华厦(集团)有限公司、本溪市腾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溪市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本溪百科实业有限公司200万元及其他费用。鉴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本溪华厦(集团)有限公司、本溪市腾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溪市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本溪百科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天伟

审判员  佟秀莲

审判员  王志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明杰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