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淮安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民初1113号
原告:淮安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北京北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立成,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6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原告淮安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原告淮安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淮安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元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沈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