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同某某矿业有限公司与某某成保温建材有限公司、邢台天行健身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503民初991号
原告:信阳市同**矿业有限公司
地址:信阳市平桥区五里店街道办事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3MA42D3RQX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一:***成保温建材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农林路电厂家属院2号小区4号楼2**2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3MA46TP68X3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二:邢台天行健身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大街152号20号楼3层31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059417820N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三:河北省保定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现为保定地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阳光北大街77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108166117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河北银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东孙庄镇西五村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3091117086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的原告信阳市同**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成保温建材有限公司、邢台天行健身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省保定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河北银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原告信阳市同**矿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以已与被告河北省保定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现称保定地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并执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和解,未发现双方有规避法律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阳市同**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信阳市同**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易 松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