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地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信阳市同**矿业有限公司与***成保温建材有限公司、邢台天行健身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503民初991号 原告:信阳市同**矿业有限公司 地址:信阳市平桥区五里店街道办事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3MA42D3RQX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一:***成保温建材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农林路电厂家属院2号小区4号楼2**2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3MA46TP68X3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二:邢台天行健身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大街152号20号楼3层31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059417820N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三:河北省保定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现为保定地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阳光北大街77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108166117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河北银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东孙庄镇西五村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3091117086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的原告信阳市同**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成保温建材有限公司、邢台天行健身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省保定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河北银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原告信阳市同**矿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以已与被告河北省保定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现称保定地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并执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和解,未发现双方有规避法律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阳市同**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信阳市同**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易 松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