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地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衢州市巨能达化工有限公司、保定地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 江 省 建 德 市 人 民 法 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浙0182执445号 衢州市巨能达化工有限公司、保定地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恒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市长***建材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施工科学研究院、福建景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山西***建材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衢州市巨能达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保定地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恒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市长***建材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施工科学研究院、福建景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山西***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2022)浙01民终8054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衢州市巨能达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2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保定地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恒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市长***建材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施工科学研究院、福建景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山西***建材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3)浙0182执445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