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地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天宏盛景科技有限公司与保定地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9民初1484号 原告:北京天宏盛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京开路临15号1FB06-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行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大街152号20号楼3层310。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保定地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阳光北大街77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天源节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乡留守坟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保定启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大马坊乡大边坨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永清县***保温材料厂,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乡南戈奕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凌源市华星珍珠岩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北炉乡脖椤树杖子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溜溜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粮库1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北京天宏盛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行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定地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天源节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保定启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永清县***保温材料厂、凌源市华星珍珠岩有限公司、北京溜溜熊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天宏盛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天宏盛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天宏盛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由北京天宏盛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