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06民初294号
原告:保定市某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保定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保定市某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原告保定市某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保定市某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市某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7.06元,由保定市某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