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5253号
原告:西安茂盛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际港务区。
法定代表人:马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西波,陕西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姣,陕西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金建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韩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安茂盛杰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金建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西安**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西安金建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西安**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茂盛杰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茂盛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安金建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西安**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68元,法院减半收取,228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君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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