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民初505号
原告:四川蓉众恒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长庆东一路4号2幢附5号。
法定代表人:唐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建,彭州市敖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成都市固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彭州市蒙阳镇外西街。
法定代表人:罗世君。
被告:彭州市**蔬菜产销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成都市彭州市蒙阳镇**村。
法定代表人:徐开友。
原告四川蓉众恒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成都市固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彭州市**蔬菜产销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彭州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该案审理过程中,彭州市人民法院于同月25日作出(2019)川0182民初36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四川蓉众恒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蓉众恒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蓉众恒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71.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四川蓉众恒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侯彤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王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