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56730号
原告:***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三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黄胜丰,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越,北京市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人大北路33号1号楼大行基业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张鹏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世超,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拒绝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石敏敏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蔡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