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45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凤冈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三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黄胜丰。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三江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黄胜丰。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3民终1418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灵方
审判员 陆秋婷
审判员 李良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方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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