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特利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伯特利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与某某、某某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伯特利阀门集团有限公司、***等与池小春、***执行裁定书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温永瓯执民字第139号
申请执行人伯特利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东瓯街道三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经商。
申请执行人***,经商。
申请执行人***,经商。
被执行人池小春,经商。
被执行人***,经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3)温永瓯商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池小春、***所有的银行存款934000元或与价值934000元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