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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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0民初929号
原告:杭州杭宏电力承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工业开发区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海,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桐庐县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城迎春南路39号建业大厦18楼1804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西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浙江西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杭州杭宏电力承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桐庐县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杭宏电力承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桐庐县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杭宏电力承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杭宏电力承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杭州杭宏电力承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