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浩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发、吉林省浩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红石林区基层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7603民初147号 原告:**发,男,1968年6月2日出生,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桦甸市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省浩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榆树市八号街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8月13日出生,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男,1967年7月5日出生,住吉林省桦甸市。 原告**发与被告吉林省浩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发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发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和社会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发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发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