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红石林区基层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7603民初147号
原告:**发,男,1968年6月2日出生,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桦甸市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省浩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榆树市八号街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8月13日出生,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男,1967年7月5日出生,住吉林省桦甸市。
原告**发与被告吉林省浩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发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发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和社会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发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发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