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浩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榆树浩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13执保418号 申请保全人:榆树浩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被保全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树浩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1)吉011民初30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