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0303民初1130号
原告:****城市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临泉路与肥西路交汇处东南角广大商务中心办1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2903778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皓,公司员工。
被告:蚌埠新城实验学校,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红旗五路(以北)与航苑路(以东)交叉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30078309011XM。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校总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城市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新城实验学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城市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城市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城市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元,减半收取计93元(已交纳),由原告****城市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