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524民初2278号之三
原告:宜宾富源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宁县长宁镇宋家坝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4209154879D。
法定代表人:唐明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勇,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梅,四川竹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望云路1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309204660。
法定代表人:何建南。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宇婷,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宜宾富源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宜宾富源发电设备有限公司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宾富源发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宾富源发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17992元,减半收取计8996元,由宜宾富源发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鲁旭东
人民陪审员 张应平
人民陪审员 袁体云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宜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