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富源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宜宾富源发电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82执30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虎,湖南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宜宾富源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长宁镇宋家坝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4209154879D。
法定代表人:唐明书,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宜宾富源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韶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382民初202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宜宾富源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该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宜宾富源发电设备有限公司存款150000元,该款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2022年9月19日申请执行人***以民事调解尚有应支付款项未到期为由撤销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韶山市人民法院(2022)湘0382民初202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毛文利
审 判 员 沈 蹦
审 判 员 陈 芳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蔡旺东
书 记 员 王依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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