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82执保19号
申请人:***,男,195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
被申请人:宜宾富源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长宁镇宋家坝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唐明书,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与宜宾富源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55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该案(2022)湘0382民初202号民事裁定已生效。经本院立案保全,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2550000元为限,已冻结宜宾富源发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部分银行账号,实际冻结金额547204.89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4月15日至2023年4月15日。本院已经查封登记在宜宾富源发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四川省长宁县宋家坝工业集中区[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9)长宁县不动产权第0××2号],查封期限自2022年4月24日至2025年4月23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韶山市人民法院(2022)湘0382民初202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志祥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蔡旺东
书 记 员 章耀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