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利能源(北京)有限公司

英利能源(北京)有限公司与***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2民初23644号
原告:英利能源(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苗连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建才,北京京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国春,男,198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7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薛荣贵,男,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71年7月31日出生,汉族。
原告英利能源(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利公司)与被告胡国春、被告***、被告薛荣贵、被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
英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胡国春、***、薛荣贵、***对(2014)东民初字第062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北京金海华信科技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胡国春、***、薛荣贵、***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胡国春、***、薛荣贵、***系金海公司股东。2014年9月10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城法院)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62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北京金海华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公司)给付英利公司款项2289146元,案件受理费27686元及保全费5000元。后金海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英利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东城法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4)东执字第462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程序。2018年12月15日,本院依法宣告金海公司破产,2018年12月20日,本院以金海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无资产支付破产费用,裁定终结金海公司破产程序。英利公司认为金海公司下落不明,无固定营业场所,公司财产账册等重要文件灭失或隐匿,其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包庇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股东胡国春、***、薛荣贵、***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提起本案诉讼。
经审查,本院认为,英利公司系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提起的本案诉讼,请求判令胡国春、***、薛荣贵、***对金海公司欠付英利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等,属于侵权之诉。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公司股东未履行清算责任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起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不应依照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不包括公司住所地。现胡国春、***、薛荣贵、***的户籍地均不在本院辖区,亦无证据显示四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故应当依据其户籍所在地确定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因薛荣贵、胡国春持有金海公司30%的股权,***持有金海公司25%的股权,***持有金海公司15%的股权,故本案移送至薛荣贵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市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智耀军
人民陪审员  杨 棋
人民陪审员  张一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秦运瑞
书 记 员  王佳雯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