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24205号
原告: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四街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英利能源(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英利能源(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审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