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旺正园林绿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某某支行与内蒙古旺正园林绿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627执2305号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支行,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伊旗阿镇文明路。
被执行人:内蒙古旺正园林绿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东胜区看守所。
被执行人:**,女,197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东胜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女,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女,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男,196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女,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女,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支行与内蒙古旺正园林绿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支行向我院书面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内蒙古自治区伊金***人民法院(2019)内0627执2305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在和解协议最后一次履行之日起两年内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孟令志
代理审判员  刘益荣
代理审判员  屈鹏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执 行 员  郝 宇
书 记 员  王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