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726执4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巴尔虎左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1xxxxxxxxx82H,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阿镇;
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建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91xxxxxxxxx658XA,住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区胜利大街15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2018年8月30日生效的(2018)内0726行审2号判决,于2020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建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建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但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建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建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存款13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文才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白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