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建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呼伦贝尔市建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内0783执561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0月出生,住黑龙江省。
被执行人:***,男,1956年6月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建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法定代表人:韩诗斌,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建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0月11日将从被执行人***在在金融机构账号内扣划的存款150166.25元(其中:工程款102568.80元、利息44084.07元,案件受理费1413.38元、执行费2100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应当加倍支付本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放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783民初208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澍琦
审 判 员  张 杰
代理审判员  丁学军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