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建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呼伦贝尔市建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呼伦贝尔市新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702执32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市建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法定代表人:王廷令,经理。
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新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法定代表人:张剑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建军,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新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法定代表人:张剑鸣,经理。
本院在执行呼伦贝尔市建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呼伦贝尔市新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新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20)内0702民初10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2059016.84元并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23272.14元,公告费260元,总计2059016.84元,执行费2322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指挥中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本案在执行期间,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向被执行人发出终本告知书。本案申请标的2059016.84元,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20)内0702民初101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牛 涛
审判员 崔云风
审判员 陈 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辉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