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建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呼伦贝尔市建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702执25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建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法定代表人:王廷令,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呼伦贝尔市建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呼伦贝尔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呼劳人仲字(2021)04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拖欠工资46120.41元。执行费59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执行通知书,并已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8496.35元给付申请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无法提供新的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建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包 永 斌
审判员 陈  伟
审判员 梁乌力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 金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