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建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银宏涛、呼伦贝尔市建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781民初374号
原告:纪宝辉,男,汉族,1973年10月4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
被告:***,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
被告:呼伦贝尔市建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纪宝辉诉被告***、呼伦贝尔市建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纪宝辉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53元,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