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天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中天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淮北甲艾马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604民初1333号
原告:安徽中天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新蚌埠路七里香榭花园7号楼102号。
法定代表人:潘永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远,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甲艾马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新
蔡工业园青谷路22号2#和10#厂房。
法定代表人:李明方。
原告安徽中天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北甲艾马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中天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淮北甲艾马达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一期款项5%的质保金835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以83500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支付从2020年2月1日至2021年5月1日的利息4063.09元,后续利息付至款清之日止;3.律师代理费8000元由被告承担;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淮北甲艾马达2#、10#厂房项目麦克维尔中央空调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协议书,约定由施工方安徽中天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厂房空调安装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厂房一期工程款共167万元,在一期工程全部安装完成,系统调试运行正常后,甲方支付至一期工程款的95%,剩余5%质保金在竣工验收日期后12个月内无息支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一)》相关规定,第十七条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本案中,在原告完成一期厂房施工合同后,被告已于2019年1月31日付至一期工程款的95%,根据付款进度可知一期工程全部安装完成,系统调试运行正常,按约定应当在2020年2月1日付清全款,但被告却扣押工程5%的质保金迟迟不予结清,已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于上述费用,双方协商未果。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无奈只能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诸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未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所举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淮北甲艾马达2#和10#厂房项目麦克维尔中央空调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约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总价包死方式,除本合同约定外,综合单价不作调整。本合同总价金额(含17%税)为2270000元。一期:2#厂房的二、三楼室内系统和2#厂房的9台室外主机系统,合同金额1670000元。一期开工和竣工时间:2017年12月27日开工,2018年1月27日室内设备全部安装完成,2月27日竣工,验收合格交付。2#厂房一期工程全部安装完成,系统调试运行正常后,乙方开具一期工程款全额发票,支付至一期工程款的95%,剩余5%质保金在竣工验收日期后12个月内无息支付。2017年12月26日被告支付501000元,2018年1月30日被告支付501000元,2018年2月8日被告支付334000元,2019年1月31日被告支付250500元,被告共计支付158650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原陈述能够认定,被告尚欠原告质保金83500元,原、被告约定的质保期为一年,原、被告约定的竣工验收时间为2018年2月27日,被告于2019年1月31日支付完毕一期款项金额的95%,原告主张的利息从2020年2月1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中并未对律师费用进行约定,原告主张的律师费用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淮北甲艾马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中天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欠款83500元及利息(从2020年2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中天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9元,由被告淮北甲艾马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聂世臻
人民陪审员  姜美荣
人民陪审员  程江陵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段 密
书 记 员  王慧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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