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天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中天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522执35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中天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新蚌埠路七里香榭花园7号楼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358130XY。
法定代表人:潘永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兵,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1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本院在执行安徽中天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原告安徽中天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50万元;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中天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利息(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9月1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4年8月5日,从2014年8月6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款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起至工程款偿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安徽中天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348元,由安徽中天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668元,由***负担1168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了限制消费令,通过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信息、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不动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已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永茂
审判员  赵华勇
审判员  程 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侯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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