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003民初12号
原告:安徽中天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新蚌埠路七里香榭花园7号楼10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太平湖风景区莲花国际售楼部。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坤,***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中天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旅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安徽中天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中天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