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02民初5021号之三
原告:安徽中天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新蚌埠路七里香榭花园7号楼102号
法定代表人:潘永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梅路宏浩花园裙楼103。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中天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中天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中天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中天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90元,减半收取5495元,由原告安徽中天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