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281民初46号
申请人:***,男,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遵化市。
被申请人:遵化市鑫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建设南路龙山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1735617263L。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遵化市鑫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包括金融机构的存款)在897520元内予以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遵化市鑫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包括金融机构的存款)在共计897520元限额内予以查封、冻结(查封、冻结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严晓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