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化市鑫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遵化市鑫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唐执四字第528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农民。
申请执行人:***,职工。
被执行人:遵化市鑫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士阁,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遵化市北二环西路路南张各庄平价超市东侧。
组织机构代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与被执行人遵化市鑫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遵民初字第378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遵化市鑫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35.4276万元,执行费15942.76元。本院已和解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遵民初字第37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