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化市鑫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市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与遵化市鑫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03民初4588号
原告:唐山市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建设北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杨,河北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化市鑫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建设南路龙山路口。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唐山市丰润区路洁混凝土搅拌站,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左家坞镇南夏庄村西北。
投资人:***。
原告唐山市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与被告遵化市鑫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唐山市丰润区路洁混凝土搅拌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2019年9月2日,原告唐山市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25元,减半收取15013元,由原告唐山市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唐山市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负担。
审判长*丽
人民陪审员孙宁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玲
书记员贾微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