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冀02执1745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
被执行人遵化市鑫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龙山路口。法定代表人:李海波。
遵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281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遵化市鑫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并提级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标的额880000元,执行费11200元,诉讼费6300元,保全费5000元。在执行期间,本院将被执行人遵化市鑫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30000元扣划至本院执行账户,本案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终结(2020)冀0281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