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81民初47号之一
原告***与被告遵化市鑫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0)冀0281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判决书末页尾部落款时间“二O一O年六月六日”补正为“二O二O年六月六日”
审判员 汪艳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