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广开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天津香粤紫金城餐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1民初3977号之三
申请人:***,男,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隆君,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凯,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香粤紫金城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大道3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57830033K。
法定代表人:段彪。
被申请人:天津市广开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光明路7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7182290319。
法定代表人:段彪。
被申请人:段彪,男,196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天津香粤紫金城餐饮有限公司、天津市广开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段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香粤紫金城餐饮有限公司、天津市广开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段彪的银行存款的查封。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香粤紫金城餐饮有限公司、天津市广开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段彪的银行存款540万元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岩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王艺霖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