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广开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天津香粤紫金城餐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1民初3977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香粤紫金城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大道3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57830033K。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天津市广开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光明路7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7182290319。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天津香粤紫金城餐饮有限公司、天津市广开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香粤紫金城餐饮有限公司、天津市广开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天津香粤紫金城餐饮有限公司、天津市广开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0万元。
二、如果被申请人天津香粤紫金城餐饮有限公司、天津市广开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不足,则该账户只准存入,不准支出,冻结至足额时止。查封、扣押财产未经法院许可,不得买卖、转移、毁损、抵押、拍卖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所有权。
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