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广开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天津市广开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津0103执保字139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志薪,***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申请人:天津市广开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星光路80号节能大厦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7182290319。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广开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津0103民初9164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广开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名下价值63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