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广开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段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津0103执保字1294号
申请人:**,男,198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志薪,天津茹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申请人:天津市广开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星光路80号节能大厦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7182290319。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孟华,女,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天津市广开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津0103民初916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友谊路金融街支行62×××75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李 德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畅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