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广开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等申请保全案件、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3执保77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运媛,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申请人:孟华,女,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申请人:天津市广开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中北镇星光路80号节能大厦2层D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7182290319
法定代表人:**,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孟华、被申请人天津市广开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津0103民初294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孟华、被申请人天津市广开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9960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孙轶群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石博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