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37707号
原告:天津华兴金力电力设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福源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滨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滨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津住福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澳洲路6262号查验库办公区202室(天津东疆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自贸区分公司托管第3658号)。
原告天津华兴金力电力设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住福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行为真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华兴金力电力设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婷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