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05执3943号
申请执行人:***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广场商业外街6、S0H03、SOH04号楼2-130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东街11号5层5047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万兴路86号D-23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内蒙古鑫钶汇智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回民区***村委会一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长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芦花路407号171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苏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阳光假日新苑49幢109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烟台恒信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龙门西路07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苏州飞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阳光假日新苑49幢109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新沂市金桥花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新沂市草桥镇纪集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申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聚金路98号1栋4层413室。
法定代表人:张经济。
申请执行人***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内蒙古鑫钶汇智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长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苏州**贸易有限公司、烟台恒信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苏州飞赛科技有限公司、新沂市金桥花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江苏申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505民初17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内蒙古鑫钶汇智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长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苏州**贸易有限公司、烟台恒信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苏州飞赛科技有限公司、新沂市金桥花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江苏申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12226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3083元,合计215309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内蒙古鑫钶汇智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长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苏州**贸易有限公司、烟台恒信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苏州飞赛科技有限公司、新沂市金桥花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江苏申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530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