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赫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05执39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广场商业外街6、S0H03、SOH04号楼2-130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东街11号5层5047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万兴路86号D-23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内蒙古鑫钶汇智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回民区***村委会一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长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芦花路407号171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苏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阳光假日新苑49幢109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烟台恒信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龙门西路07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苏州飞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阳光假日新苑49幢109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新沂市金桥花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新沂市草桥镇纪集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申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聚金路98号1栋4层413室。 法定代表人:张经济。 申请执行人***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内蒙古鑫钶汇智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长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苏州**贸易有限公司、烟台恒信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苏州飞赛科技有限公司、新沂市金桥花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江苏申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505民初17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内蒙古鑫钶汇智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长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苏州**贸易有限公司、烟台恒信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苏州飞赛科技有限公司、新沂市金桥花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江苏申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12226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3083元,合计215309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中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牌照为京K×××**、京Q×××**、京Q×××**、京Q×××**、京Q×××**、京Q×××**、京Q×××**、京N×××**、京H×××**、京Q×××**、京P×××**、京M×××**、京×××**机动车十三辆;被执行人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牌照为京J×××**机动车一辆;被执行人江苏申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牌照为苏U×××**、苏U×××**机动车二辆。现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中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京K×××**、京Q×××**、京Q×××**、京Q×××**、京Q×××**、京Q×××**、京Q×××**、京N×××**、京H×××**、京Q×××**、京P×××**、京M×××**、京×××**十三辆机动车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京J×××**一辆机动车的查封;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苏申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U×××**、苏U×××**两辆机动车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沈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