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地下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辽宁京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02执异486号 案外人沈阳地下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二牛所口镇二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3243388804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沈阳市和平区。 申请执行人***,女,199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 被执行人辽宁京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中兴二巷5甲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072192056G。 法定代表人肇华庚,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4年9月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住沈阳市和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宁京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沈阳地下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执行过程中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对沈阳市和平区南京××街××号××房屋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审查过程中,案外人沈阳地下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沈阳地下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在执行异议审查期间向法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案外人沈阳地下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姚 宏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赵 博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娜 书 记 员  ***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