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明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1404执1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性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 被执行人:***,男性1969年0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 被执行人:***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明正区。 法定代表人:***。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2022)辽1404民初34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036元,或查封、扣留、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