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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0727民初244号 原告:***,男,198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适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男,196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南领茗筑96栋12号公建房。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 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青  山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