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明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1404执14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0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 被执行人:***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明正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2022)辽1404民初345号民事判决,于2023年4月25日立案,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13036元,**履行利息5475.12元,执行费96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9日给付执行款18607.12元,其中18511.12元案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96元执行费上缴国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