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2502民初8467号
原告:赵某某,男,197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原告:王某某,男,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理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某某,男,1988年4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男,197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
第三人:刘某,男,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锡林浩特监狱。
原告赵某某、王某某诉被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刘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赵某某、王某某于202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王某某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赵某某、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