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电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新电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中特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新2101民初1200号
原告新疆新电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36号世纪百盛大酒店B幢2205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疆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中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吐鲁番市七泉湖镇。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新电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中特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新电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无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新电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新电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83元,减半收取5041.5元,由原告新疆新电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史孟瑶